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品种、质量和规格相同、相近的期货品种,如铜、铝、铅等。
(三)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四)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
(五) 如确需根据境外生产安排需要,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境外市场操作将通过有经纪业务资质的经纪商或银行进行。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六)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期保值业务。
(七)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者间接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小组,成员由总经理、财务总监、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负责人、期货操作相关人员组成;实施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
司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期货套期保值小组作为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经授权进行期货交易,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
第四条 套期保值小组的职责有:
(一)承担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二)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三)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四)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并向套期保值小组组长提交书面报告;
(六)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七)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八)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五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财务核算等情况。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期货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该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需由套期保值小组相关成员牵头制定具体交易方案,确定交易额度、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等,并对交易效果进行评估,经公司套期保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行每周内部报告制度。套期保值小组应制作期货交易业务周报表,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管理层报告每周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第十二条 交易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期货资金帐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和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上述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套期的收益进行再套期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方案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套期保
值小组组长签署。
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第十九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须明确及做到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期货交易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了解并评估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绩、服务和信誉、费用标准等情况,选择满足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需要的期货公司;
(三)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作为公司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小组组长:
(1)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自前一次套期保值小组会议起,市场价格单边累计波幅超过在10%,可视为重大行情。突发事件指市场出现突发国际重大事件、产业内重要新闻等有潜在深远影响的热点话题。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期货
交易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套期保值小组组长报告,套期保值小组组长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套期保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和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
2、对操作不当或发生越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根据指示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应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交易过程正常进行。公司应合理选择交易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七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七条 公司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时,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包括: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5年,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管理等事项,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