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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淼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求,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公司此次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周兰 朱曙夏 韦邦国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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