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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电池: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客观、公正。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金良费震宇唐琴红

2023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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