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下属子公司续租经营生产场所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下属子公司续租经营生产场所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认真阅读和审议议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下属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延续租赁关联方经营生产场所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系基于其现状和发展规划进行的,实为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且具有合理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燕飞 王怀兵
窦欢 安寿辉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