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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软件:《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到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七)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 公司收购或者兼并计划;

(十六) 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资的计划;

(十七)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八)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 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一)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二十五)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六)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七)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八)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九)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三十)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公司发行证券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六)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告知相关知情人该信息的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将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登记。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公司,以便公司进行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特别注意个人网络空间、各种通信方式、公开言论等是否涉及内幕信息,防范内幕信息泄露。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对接受外界采访报道时严格管理,避免在上述资料或活动中泄漏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经常性接触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关键人员,根据保密需要,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数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报

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一般情形下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本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实施,其后修订时,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附件: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附件: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部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盖章: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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