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收到江苏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近日,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银机电”)持股5%以上股东常熟市天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常熟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投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常熟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常熟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2年11月22日,你公司与天恒投资、赵云文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天银机电11.1523%股份。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2月3日,你公司与天恒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天银机电股票43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70%。其中,2023年2月3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5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53%,导致你公司、天恒投资、赵云文作为一致行动人,在连续90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超过部分数量为
11.46万股,超过部分比例为0.027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名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恒泰投资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加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