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内容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对相关会计政策做了变更。主要变更内容包括: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公司首次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不产生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并自2023年一季报起按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首次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对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影响金额 | 2023年1月1日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784,037,708.77 | 15,646,236.32 | 799,683,945.09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61,601,511.35 | 17,717,156.30 | 279,318,667.65 |
未分配利润 | 1,001,789,782.93 | -2,070,919.98 | 999,718,862.95 |
特此公告。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