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1.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2.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3.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
1.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2.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3.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交所互动e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并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
询和建议并予以及时回复。
4.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三)股东大会
1.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1.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是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2.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4.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者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投资者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5.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各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五)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出席的需要公开说明原因。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其他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2.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3.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4.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5.在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6.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1.公司在公开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在媒体发布宣传报道时,应当加强信息审
核管理,不得发布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部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公司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七)档案管理
1.公司证券法律部建立建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做好股东名册的保存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证券法律部要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要求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法律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证券法律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法律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