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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源制药: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301281 证券简称:科源制药 公告编号:2023-009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改<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6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50,000股,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3JNAA5B0068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8,00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77,350,000.00元,公司股本由58,000,000股变更为77,350,000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4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总股本为77,350,000股,拟合计转增30,940,00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08,290,000股。(最终转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77,350,000.00元变更为108,290,000.00元。

二、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将《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董事会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序号原章程条款内容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三条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年 月 日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21日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35万股,于2023年4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29.00万元。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原料药(格列齐特、盐酸艾司洛尔、双氯芬酸钾、富马酸氯马斯汀、单硝酸异山梨酯、氯唑沙宗、盐酸异丙肾上腺素、盐酸普罗帕酮、硝酸异山梨酯、盐酸二甲双胍、曲匹布通、烟酸占替诺、尼索地平、乳糖酸克拉霉素、甲钴胺、氨来呫诺、盐酸罗哌卡因、盐酸氟西汀、兰索拉唑、依达拉奉、艾司奥美拉唑钠,盐酸帕洛诺司琼,酚磺乙胺)、吸入剂、医药中间体的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甲酚曲唑三硅氧烷、苯并三氮唑丙烯酚[2-(2H-苯并三氮唑-2-基)-4-甲基-6-(2-甲基丙烯-苯酚)]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新化学物质生产;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829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三)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三)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四)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所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通过并生效。

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部分内部制度进行修订。其中修订后的《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04月)》《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04月》《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04月》于本公告披露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上述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事宜,以上内容以最终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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