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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33号
关于对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桔乡大道1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公司控股股东。
李知洪,时任董事长。
向辉华,时任财务负责人。
鲁丹,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宏裕包材有以下违规事实:
安琪酵母与宏裕包材签署资金集中管理协议,通过招商银行跨银行现金管理平台系统实现宏裕包材资金向安琪酵母的归集。上述资金集中管理业务,构成安琪酵母对宏裕包材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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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截至挂牌之日(2016年5月12日),宏裕包材被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占用资金882.67万元,占申请报告期最近一期期末(2015年9月30日)净资产的比例为7.36%。挂牌后2016至2019年,公司被控股股东安琪酵母日占用资金峰值分别为4,076.67万元、251.40万元、63.06万元、841.60万元,分别占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48%、1.47%、0.34%、4.26%。截至2020年12月,公司与安琪酵母签署了解除资金集中管理的协议,并对资金集中管理账户进行了清算。公司对上述资金占用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宏裕包材自挂牌申请期间至挂牌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且未进行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2013年6月20日发布)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第二十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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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安琪酵母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4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知洪、时任财务负责人向辉华、时任董事会秘书鲁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宏裕包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安琪酵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知洪、向辉华、鲁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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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