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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谊众:独立董事关于一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事项。

二、 对《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劲松先生、孙菁女士、李端先生,以及杜学航先生的职业专长、工作经历等情况,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决策能力。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周劲松先生、孙菁女士、李端先生、杜学航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对《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胡改蓉女士、熊焰韧女士,以及孙春萌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专长、工作经历等情况,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候选人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决策、监督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胡改蓉女士、熊焰韧女士、孙春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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