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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6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及其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5号、解释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解释15号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根据该规定,公司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取得的收入和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

上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对于2021年1月1日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1)对2021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元

项 目2021年12月31日 (重述前)影响金额2021年12月31日 (重述后)
固定资产595,045,053.583,229,195.85598,274,249.43
年初未分配利润380,430,566.873,229,195.85383,659,762.7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558,593,700.883,229,195.851,561,822,896.73

2)对2021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元

项 目2021 年度 (重述前)影响金额2021 年度 (重述后)
营业收入999,022,553.214,641,209.281,003,663,762.49
营业成本730,397,882.731,412,013.43731,809,896.16
净利润97,145,182.313,229,195.85100,374,378.1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134,098.473,229,195.8573,363,294.32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执行该会计政策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解释16号

执行该会计政策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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