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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

性所发表的意见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温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淑贤、梁金成作为委托方于2023年4月24日与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腾达”)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将其合计享有的431,625,528股股票(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票自动纳入委托范围)的表决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9.84%)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晶腾达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晶腾达持有公司合计431,625,528股股票的表决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9.84%,晶腾达取得公司控制权,李俊锋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晶腾达发行433,000,000股股票(最终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完成后,晶腾达将持有公司433,000,000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23.04%),并合计控制公司864,625,528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46.00%)的表决权,晶腾达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李俊锋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智慧照明、户外照明、景观照明、户外庭院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勤上集团和李旭亮、温琦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

存在从事与智慧照明、户外照明、景观照明、户外庭院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相关业务的情况,晶腾达和李俊锋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智慧照明、户外照明、景观照明、户外庭院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相关业务的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晶腾达已出具相关承诺如下:

“1、除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外,本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3、本企业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投资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企业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企业投资及本企业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企业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已出具相关承诺如下:

“1、除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外,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

控制、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3、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投资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人投资及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的有效性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实质性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目前承诺均正常履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新增同业竞争事项。因此,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新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的情形,措施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治强 秦弘毅 金小刚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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