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
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温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淑贤、梁金成作为委托方与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腾达”)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将其合计享有的431,625,528股股票(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票自动纳入委托范围)的表决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9.84%)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晶腾达行使。在表决权委托生效后, 本次发行前,晶腾达拥有公司29.84%的股票表决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晶腾达,本次发行完成后,晶腾达将持有公司23.04%的股票,合计控制公司46.00%的股票表决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晶腾达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晶腾达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晶腾达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晶腾达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