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开展2023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制订了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不以投机为目的,是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锁定汇兑成本,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期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关于追认2022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业务的开展需要外汇交易,为更好的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通过对衍生品交易工具的合理运用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对公司2022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追认。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作出的审慎调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独立董事:殷晓星、许苏明、王兴华
2023年4月24日(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殷晓星 |
2023年4月24日
独立董事:
许苏明 |
2023年4月24日
独立董事:
王兴华 |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