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以下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