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如下:
一、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契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海鹏、孙柏刚、何晓云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