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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规范使用、严格管理,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契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海鹏、孙柏刚、何晓云

2022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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