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奥联电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委托经营或理财;

2、购买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金融产品。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3、符合政府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5、谨慎注意风险,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总经理在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批准实施;额度超过总经理批准权限

范围内的,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如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第十一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 则应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第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的, 公司应当

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第十七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宜,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总经理召开办公会议并在审批权限内负责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短期投资由财经管理部实施并负责对外短期投资前期的调研、论证等工作,提交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长期投资,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针对价值、投资合理性、必要性等,提出对外投资建议,发表初审意见。投资评审小组初审通过后,由公司创投事业部及评审小组指定的其他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通过后,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创投事业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第二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财经管理部根据公司资金流量状况、潜在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建议;

2、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财经管理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财经管理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参加的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八条 创投事业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第二十九条 初审通过后,创投事业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创投事业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创投事业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创投事业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经管理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完成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创投事业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四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5、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需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形。第四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需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四条 创投事业部与财经管理部协同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其人事管理见公司“子公

司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财经管理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见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九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公告并进行披露。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非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对于已审批的投资项目未按计划进行或虽按计划进行但实现收益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发生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具体追究方式为:

对公司董事的追责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追责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对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追责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并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