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新准则及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和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1、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规定。
2、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其他内容自准则2022年11月30日施行。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内容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按照准则规定,对2021年转固的生产线在转固前试运行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进行了追溯调整,调减了2022年1月1日固定资产3,175,909.29元,调减了2022年1月1日未分配利润3,175,909.29元。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对2021年财务报表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和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和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