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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及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要求,我们作为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年报相关事项做出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未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该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要求,且适应目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的,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各项主业投资项目不相抵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可控的投资理财,在决议有效期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子公司拟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子公司金太阳精密在销售过程中向采用融资租赁结算的客户提供担保,是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金太阳科技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金太阳科技业务的快速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七、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在期货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针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及风险控制措施。 3、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日常经营需要和防范汇率、原料价格大幅度波动变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2年度董事绩效考核与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董事的绩效考核结果是根据董事在公司的工作业绩、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评定的。绩效考核制度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公司现阶段发展需求,有利于强化董事为公司勤勉尽责,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董事的绩效考核结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九、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工作业绩、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评定的。绩效考核制度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公司现阶段发展需求,有利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勤勉尽责,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本事项审议时,关联董事杨璐、YANG ZHEN、杨伟、刘宜彪、方红进行了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十、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定价政策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子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子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及个人业绩均达到了《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51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51名激励对象的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603,800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十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无法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回购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经审阅《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许怀斌 万 隆 梁奇烽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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