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后,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田 玲 梅佑轩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