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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涉及公司关联人。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重点活动能够严格、规范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对子公司控制、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要求,保证了公司正常运行;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公司后续应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针对内控体系建设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提高内部控制的设计水平和执行效力,以更好实现内部控制的管理目标。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事前认可并认真审议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3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2023年度预计新增担保额度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日常运营和持

续发展,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适格客户办理融资租赁回购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的提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开发客户资源,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公司仅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同时公司将会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十一、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额度是根据双方可能发生业务进行的评估和测算,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实际签订合同金额和执行进度确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主要是受市场、客户需求及双方经营实际情况等因素影响,属于正常经营行为,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较小,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方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截至报告期内末,公司累计担保总额度为59,500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54,500万元;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额度5,000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占公司本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25.35%。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14,696.4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6.2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公司开展以上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万加富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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