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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科技: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464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皮肤》(证监许可【2019】2695号)核准,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7.32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5,68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4,297,338.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1,382,661.88元。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朝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代行)景忠
联系人秦荣庆
保荐代表人秦荣庆、孔强
联系电话020-38927620转8003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朝阳科技
证券代码002981
注册资本9,600万股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旧围工业区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旧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庆凯
控股股东广东健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沈庆凯、郭丽勤
董事会秘书袁宏
联系电话0769-8676833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4月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4月17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民生证券作为朝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指定秦荣庆、孔强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朝阳科技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指2022年12月31日止。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朝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民生证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朝阳科技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指派秦荣庆、孔强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意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提前终止部分募投项目

2021年11月22日,朝阳科技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终止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代化电声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并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0,609.08万元(不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的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等)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和未来产业布局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荐机构对朝阳科技终止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募投项目结项

截至2022年11月2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与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累计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利息收入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1耳机及配件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及扩产项目16,682.5415,386.25247.811,544.10
2电声研究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788.044,804.0516.050.04
合计21,470.5820,190.30263.861,544.14

保荐机构对朝阳科技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朝阳科技未发生其他重大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朝阳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

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朝阳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财务核查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朝阳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朝阳科技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民生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朝阳科技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朝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所有募投项目均已结项。

朝阳科技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秦荣庆 孔 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4月 24日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代行) 景 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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