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 ...... 3
声 明 ...... 4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 5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情况 ...... 7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四、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10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朝阳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朝阳科技;证券代码:002981) |
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 指 |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股票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激励对象 | 指 |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等待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尚未成就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
行权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可以行权的期间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独立财务顾问、他山咨询 | 指 |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声 明
他山咨询接受委托,担任朝阳科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报告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制作。公司已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 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23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2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2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七)2022年6月2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
工作。
(八)2022年10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九)2022年10月26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十)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情况
(一)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 行权条件未达成情况说明 | |||||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 经审计,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为0.58亿元,低于触发值0.80亿元,未达到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 |||||
考核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 | |||||
A≥Am | X=100% | |||||
An≤A<Am | X=80% | |||||
A<An | X=0% | |||||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次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影响激励对象62名,合计注销其已获授但不具备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925450份。
(二)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公司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主动辞职,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上述8名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注销该8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49100份。
综上,本次注销共影响激励对象70名,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074550份。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备查地点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企石镇旧围工业区
电 话:0769-86768336
联系人:蔡文福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