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董事会提议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确认,本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419.43万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0万元,加上年初累计未分配利润-20,652.51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为-6,233.08万元。鉴于2022年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公司股本规模较大,所以公司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诚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认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运行和检查监督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披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此无异议,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合理性。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六、独立董事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制定《外汇交易决策制度》,并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公司已就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在保障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符合实际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此类对外担保、违规担保等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为支持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实益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业务开展,为深圳市实益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下属企业(其子公司)无锡市益明光电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8,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含等值其他币种)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此外,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授信及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00,000万元的授信,同时在具体授信业务流程办理过程中,公司可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由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或由下属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并将担保期限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该事项已经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前述担保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永德、陶向南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