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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达: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构成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交易所备案无异

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应当在审议聘任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向交易所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并及时披露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公司不得将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确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公布其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

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以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的情况;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本人的联系方式。

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写明“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三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公司应定期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专项基金,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专项基金的设立及使用情况。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关于董事法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其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或相关人员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和收回独立董事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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