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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拟对未来质保期内的售后维修费用计提的预计负债和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进行会计估计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上述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解释第15号要求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2)财政部于2022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明确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解释第16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本次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15号明确了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本次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了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进行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2)关于现金结算股份支付修改为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16号明确了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五)本次企业会计准则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述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会计估计变更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内容

1、公司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产品售后服务质量和保障力度,结合公司产品特点、质保期及保修条款的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公司决定对未来质保期内的售后维修费用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变更前,公司按照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0.5%确认预计负债。变更后,公司按照以往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估算后续质保期内可能发生的质保金,将该费用确认为预计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

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预计负债增加522,061.83元,利润总额减少522,061.83元。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准确地对金融工具中应收款项进行后续计量,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变更前公司合并范围内应收关联方款项按照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提坏账准备,变更后公司合并范围内应收关联方款项划分为应收关联方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预期信用损失为零。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合并报表金额无影响。

(二)变更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条款,“上市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故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2年10月1日开始适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从2022年年报开始使用,不会对更早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故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程序合法,不存在利用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程序合法,不存在利用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三、报备文件

1、《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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