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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为智能: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发展目标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利润在弥补完前期累计亏损后,公司将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内,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在当期利润分配中将包含现金分红。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可分配利润按照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二者孰低确定;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六)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同时,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权益分派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本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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