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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恩斯: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证券代码:688480证券简称:赛恩斯公告编号:2023-027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决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作出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反馈记录。2023年4月1日,公司披露《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3年4月8日,公司披露《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00万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作出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2人调整为12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8.50万股调整为167.5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00万股,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2人调整为12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8.50万股调整为167.5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00万股,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2人调整为12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8.50万股调整为167.5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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