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同意以上财务决算报告及财务预算,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3年度财务预算符合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同意以上财务决算报告及财务预算,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在与年度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所审议议案的提议程序、决策程序及表决过程合规、合法,我们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2年度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确定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薪酬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司的承诺情况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审议。
八、《关于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认为内控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相关规定,结合经营的实际情况,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订了比较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且相关的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独立董事同意该内控报告的内容。
九、《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00万股,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2人调整为12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8.50万股调整为167.5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十、《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4月21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6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93元/股。
十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为提高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增加财务投资收益,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次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肖海军、刘放来、丁方飞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