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有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文洁 荆 霞 武长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