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593 证券简称:鼎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3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公告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11,572,0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4,103,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976,608.46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5,126,591.5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3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15-2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用于下列项目的建设: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元) | 拟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元)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元) |
1 | 鼎智科技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308,300,000.00 | 308,300,000.00 | 200,527,600.00 |
2 | 鼎智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1,090,000.00 | 81,090,000.00 | 71,090,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60,000,000.00 | 60,000,000.00 | 43,508,991.54 |
合计 | 449,390,000.00 | 449,390,000.00 | 315,126,591.54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4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元)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元)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元) |
1 | 鼎智科技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308,300,000.00 | 200,527,600.00 | 0.00 |
2 | 鼎智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1,090,000.00 | 71,090,000.00 | 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60,000,000.00 | 43,508,991.54 | 0.00 |
合计 | 449,390,000.00 | 315,126,591.54 | 0.00 |
四、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基本情况和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定期抄送保荐机构;
(三)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保证金,并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
(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并用于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设备、工程等款项;
(五)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到期后,该保证金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资金,剩余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司直接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六)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来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是为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