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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很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综上,我们同意将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关联交易的定价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满足合肥零碳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升其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规定的审议程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阳光电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阳光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与发展。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宝山 顾光 李明发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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