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等文件,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内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以及复核相关内控流程等措施,对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了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单位为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主要包括:(1)公司治理层面: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培育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完善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内控风险管理。(2)业务流程层面:涵盖资产管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
研发与交付、营销管理、预算管理、会计与财务报告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关联方交易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信息与沟通等业务流程。 (3)信息技术整体控制:信息系统策略和政策的制定;程序开发和变更管理;对程序和数据的访问;系统运行和安全管理。
公司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了影响财务信息真实性、经营效率及效益性、资金资产的安全性、法律法规遵循性等关键业务控制环节,实现了内控评价工作的全面覆盖与高风险领域的重点覆盖。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不存在法定豁免。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营业收入总额指标,从而确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错报≥营业收入的1% |
重要缺陷 | 营业收入的0.5%≤错报<营业收入的1% |
一般缺陷 | 错报<营业收入的0.5%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 |
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 |
重要缺陷 |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规定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给公司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金额,公司确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1% |
重要缺陷 | 营业收入的0.5%≤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1% |
一般缺陷 | 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0.5% |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损失;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重要的经济业务虽有内控制度,但没有有效的运行;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
重要缺陷 |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重大失误;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在合理期间内得到整改。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698号),报告认为,直真科技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重大经营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韩正奎 | 刘 萍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