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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禾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年,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21,000万元,均系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对照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为公司已执行上述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在公司治理中,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认为: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形。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

等活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2022年度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七、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执业操守,较好地完成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

职责。公司本次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及相关服务,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润禾材料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在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发展目标,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新增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促进子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先军:

段嘉刚:

陈能达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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