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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生产经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检查、监督,较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地保障,现将2022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届次召开日期召开方式会议审议决议事项
五届九次2022-3-15通讯召开1、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五届十次2022-4-26通讯召开1、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五届十一次2022-4-28通讯召开1、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五届十二次2022-6-24通讯召开1、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届十三次2022-8-26通讯召开1、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届十四次2022-10-27通讯召开1、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五届十五次2022-12-13通讯召开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仅审议定期报告1项议案,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未单独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其余召开的5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均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二、监事会对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重大事项决策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审查公司财务报告,检查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关联交易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依据有关规定,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2022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细致地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的财务体系完善、财务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对有关事项的评价客观、真实、公正。

3、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收购、出售资产情况;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4、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则、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没有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5、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基于日常经营需要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形,不存在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

6、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因非经营性事项形成对公司资金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Grifols,S.A.下属公司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Limited、基立福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Grifols Brasil Ltda.,等发生的交易均为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交易按市场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2年6月28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执行法院裁定,通过司法划转方式取得公司股份后,成为拥有公司5%以上股份权益的主体。2022年6月28日~12月31日,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为1,383.31万元,向中信银行支付的银行手续费等财务费用合计0.85万元。期末存放于该银行存款133,794.24万元。上述业务为日常存款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2年6月,公司基于聚焦主业的经营策略及同方莱士医药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同方莱士”)作为并购平台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意义的考量,放弃同方莱士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长远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向Rare Antibody Antigen Supply, Inc.(“美国莱士”)以前年度销售产品超过6个月信用期应收账款679.88万美元(按照2022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约合人民币4,735.11万元),公司及时采取了多项措施,督促美国莱士尽快付清剩余全部货款,美国莱士出具还款计划说明。截止本报告期末,美

国莱士合计还款64.86万美元,余额尚未还清,公司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监事会认可和支持公司为解决上述事项所做的努力,将督促公司继续积极处理前述事项,并密切关注、跟踪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持续监控公司对美国莱士应收账款的收款情况,切实做好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

7、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定了较为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有效地执行,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2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8、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9、对公司《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意见

监事会对《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具备相应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

10、对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对《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保障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全

体董事均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1、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按要求严格落实并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报告期内对内部信息知情人的窗口期禁止买卖进行了提示告知,严格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控制知情人范围,在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定期报告等情况下均对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备案。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规股票交易的行为。

三、监事会2023年工作计划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监事会成员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内控建设、公司治理等相关方面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专业能力和监督水平,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增强监督工作的有效性,确保公司内控措施的有效执行,防范和降低公司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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