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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2020年1月7日《关于对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4号)

1. 基本情况

经查,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通过劳务采购款的名义向供应商转账,再由供应商转账至公司相关员工的个人账户,最终转账至公司部分员工及关联自然人

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薪酬、划转资金和报销费用,导致公司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收入739.75万元,占2018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修订前)的3.23%,多计净利润232.41万元,占2018年合并报表净利润(修订前)的7.49%。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2. 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警示函后于2020年1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此外,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传达。公司已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和整改,并就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临2019-044号】)。公司已汲取教训,并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2020年6月1日《关于对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52号)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4号)查明的事实,公司以劳务采购款名义进行薪酬支付、资金和报销费用划转,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差错。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翟金水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郑再杰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连福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保障有效执行,也未能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上述3人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

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2. 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书后,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传达。公司已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和整改,重组了董事会,新聘请了董事会秘书,以加强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就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临2019-044号】)。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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