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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博讯:2022年独立董事度述职报告(蒋培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蒋培登)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准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过缺席董事会现象。本人对年度内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同意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况。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应出席次数现场出席次数通讯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蒋培登909002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度,本人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在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本人同意聘任黄燕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且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业务需要。本次申请银行授信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各项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所需的资金需求,是公司实现既定经营计划的必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为保证融资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为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财务成本及融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三)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合计运用不超过4.5亿元(含等值外币)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计使用不超过4.5亿元(含等值外币)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四)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

(五)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本人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及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全资子公司优金支付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公司为该全资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有利于融资业务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优金支付融资业务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本人同意上述事项。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经认真阅读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交流,查阅公司的相关制度后,发表如下意见:1.公司董事会相继制定和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各项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体现了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

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公允。3.公司应继续适应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八)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21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按《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的

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资金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4.截至2021年12月31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公司2022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交易定价公正、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本人同意本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与要求,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珠海佳博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收购珠海佳博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2]003714号),本人认为:本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真实反应了珠海佳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实现的盈利数与业绩承诺数的差异情况,相关财务数据经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本人对该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无异议。

(十三)关于定向回购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方2021年度应补偿股份的独立意见本人查阅了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收购珠海佳博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2]003714号),珠海佳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完成累积业绩承诺。

交易对方依照承诺对公司进行补偿,符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上述协议,能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将《关于定向回购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方2021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以及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961,890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7,700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公司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符合实际经营的需要。公司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本人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十六)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23.80元/股(含),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8,000万元。以拟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1,680,6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不高于3,361,3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七)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经认真审核后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29日,并同意以8.9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65.81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十八)关于继续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继续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该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核查,本人认为:GUO SONG先生、LIU DAN女士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本人同意上述事项。

(十九)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本人对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且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6 月末净资产2.9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外部单位的担保,也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 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二十)关于《2022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1-6月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十一)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该项议案予以认可,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核查,本人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符合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本次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关于再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19.50元/股(含),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6,000万元。以拟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1,538,4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不高于3,076,9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二十三)关于调整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调整董事薪酬及津贴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制定的,有助于提升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关于补充审议继续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GUO SONG先生、LIU DAN女士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有关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本人同意上述事项。

(二十五)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6,650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薪酬与考核、提名等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均较好地履行了职责。2022年度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任职出席次数任职出席次数任职出席次数
蒋培登主任委员4委员2委员1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保持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1年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参与审核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事项,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审核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1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对公司董事会的运作情况进行了考核和监督;审核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调整情况,有助于提升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提名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对公司提名的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执业修养与能力等多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召开1次会议,审议了提名黄燕女士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案,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由于报告期内公司战略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战略委员会在报告期内未召开会议。

本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的发展、内控制度建设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同时,我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独立地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

4.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

识。

六、其他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在2022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在新的一年里,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报告,谢谢!

(以下无正文,为本报告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蒋培登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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