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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平等地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与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

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

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

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

绩快报。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涉及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

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

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

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

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

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与特

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

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

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前述(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

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并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第四十九条 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

依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参照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裁,本制度所称副经理系指公司高级副总裁,本制度所称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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