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怀亮:
麻志明:
刘功润: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