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2条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39855。 | 第2条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39855。 |
3 |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7,584,762元。 |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43,191,991元。 |
4 | 第14条 ......(二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产品零售。 | 第14条 ......(二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
5 | 第14条 ......(二十一)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产品批发。 | 第14条......(二十一)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
6 | 第20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87,584,76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87,584,762股。 | 第20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43,191,99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43,191,991股。 |
7 | 第22条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22条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8 | 第25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25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公司因第24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9 | 第26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因第24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26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
10 | 第27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 第27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条中的前款规定。 |
11 | 第43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43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2 | 第46条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第46条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及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
13 | 第75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 第75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
14 | 第83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83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关于特别表决事项中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的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5 | 第85条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85条......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
16 | 第120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 第120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
17 | 第123条 ......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 第123条 ......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
18 | 第131条 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设立三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担任。 | 第131条 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设立三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且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人士)担任。 |
19 | 第138条......9.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138条......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20 | 第143条 ......(五)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
第143条 ......(五)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21 | 第144条 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144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
22 | 第168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十)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168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23 | 第220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220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注:上述“……”为原文件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