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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三会及内控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三会及内控制度修订对照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修订)》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此外,根据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以及《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了实质性调整。

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及《对外担保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2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但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
1第二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或授权形式职权,包括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二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或授权行使职权,包括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
2第四条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第四条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3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处理。
4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5第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第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6第二十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7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8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9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10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11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2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3第三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4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15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16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17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18第四十条 ......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第四十条 ......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且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19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20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报告:......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报告并披露:......
21第五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第五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22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23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 (10)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 (10)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1)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2)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见; (13)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4)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15)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6)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24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的协调;(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25第六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六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6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三天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三天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7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28第八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第八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1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2第三条 ......(十八)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三条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3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4第五条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条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6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2、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3、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4、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5、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7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四、《对外担保制度》
1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管理部、商务法律部。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资金管理部、法务部。
2第十九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资金管理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3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经理,经理上报给董事会。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经理,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4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十九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5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商务法律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管理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法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资金管理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6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商务法律部备案。第二十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法务部备案。
7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第三十一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8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商务法律法务部备案。第三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商务法律法务部备案。
9第三十四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三十四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1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2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八)公司现任监事;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八)公司现任监事;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 ......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3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终止对其聘任:...... (二)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终止对其聘任:...... (二)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2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
七、《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1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2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3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4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
5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或《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或《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7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 (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 (十)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五)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9第二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第二十条 如第十八条中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10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
11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监局报告:......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监局报告:......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12修订前无该内容,属于新增一条款。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13第二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第二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14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投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15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16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17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8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八、《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第八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第八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定的其他方式。式提供资金; (四)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4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九、《内部审计制度》
1第十三条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三条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2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第六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六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等信息沟通及服务工作。
3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4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前述(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前述(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5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6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报备。......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二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7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公司被收购;(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三)证券发行;(四)合并、分立;(五)股份回购;(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七)高比例送转股份;(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要约收购;(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三)证券发行;(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五)股份回购;(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七)高比例送转股份;(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8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9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10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 (四)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长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进行报备。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 (四)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长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11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12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1第五条......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第五条.....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2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且未予说明; (2)符合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且未予说明;
3第十五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管部门负责人等在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视情节轻重附带经济处罚;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管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删除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5原十七条至二十五条调整为十六条至二十四条原十七条至二十五条调整为十六条至二十四条
十二、《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1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4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6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席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席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7第十八条后插入一条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8原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原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十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3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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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具体如下: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可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5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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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6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4、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等;
7第七条 ...... 10、现场参观; 11、路演及其他。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新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八条 ...... 10、现场参观; 11、新媒体平台; 12、路演及其他。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加强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新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8第十三条后插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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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9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增加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11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12增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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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13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信自律; 2、熟悉公司治理、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14增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相关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15条目数相应调整条目数相应调整
十四、《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1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二)大股东之间在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重大争议; (三)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五)决策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六)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七)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八)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九)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十)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十一)国际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十二)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上市公司; (十三)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在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重大争议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7、其他重大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事件。 (三)政策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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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十五)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十六)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十七)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 (十八)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十九)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二十)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报导; (二十一)其他事件。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上市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及其衍生品种异常波动; 2、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4、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5、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报导; 6、其他事件。
十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1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二)根据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参照同地区、同行业或竞争对手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二)根据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参照同地区、同行业或竞争对手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薪酬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十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保障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平等地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3第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第四条 公司与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4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5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第十六条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六条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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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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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8第二十五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9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0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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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11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12第四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第四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前述(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前述(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13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5第四十五条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四十五条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6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并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7第四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根据深交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第四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18第四十九条 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第四十九条 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不得选择性披露。
十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第十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第十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同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文件送达至董事会秘书处:
十八、《子公司管理制度》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3第三条 子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的子公司,包括:(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在50%以上的子公司;(三)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公司所属分公司等分支机构,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4第五条 本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第十条 财务控制: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投第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资产结构、资产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6全文的“本公司”调整为“公司”涉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注:(1)上述“……”为原制度文件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

(2)由于条款的新增和删减,制度文件的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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