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的可操作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分红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分红规划》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现金分红为主。
二、制定《分红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0-2022年)《分红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累计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做出特别说明,由股东大会审批。如果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拟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中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必要时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实际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规模百分之三十,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由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在股东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对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同意利润分配调整方案的,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调整方案的,监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可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
(3)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审议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先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全体董事审议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载明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可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3)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和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可以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有关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