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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投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4号)核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或“公司”)向控股股东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57,870,370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8.4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11,049.57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088,948.83元。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共同作为长江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前,公司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保荐代表人 张磊、罗霄联系电话 0755-82404851

三、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公司名称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119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佳杰路89号6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 鲁国锋联系人 施嶔宇联系电话 021-6660181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1月1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5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作为长江投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平安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

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平安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6、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保荐代表人事项

2021年8月,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变更前,保荐代表人为周苗、张磊;变更后,保荐代表人为张磊、罗霄。变更事由:因保荐代表人周苗女士工作变动,无法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决定指派罗霄先生接替周苗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公司因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函

2022年10月,公司因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145号)。

公司已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公司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灏国际”)业绩承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世灏国际业绩赔偿正处于仲裁阶段,该仲裁的最终结果及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由于世灏国际经营不及预期,公司收购世灏国际股权所形成的商誉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已依据评估结果对该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

2、公司子公司安庆长投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投矿业”)所有的牛头山铜矿采矿权到期日为2022年3月11日。长投矿业已于2021年12月29日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牛头山铜矿采矿权续证申请。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3月30日出具的办理意见,牛头山铜矿采矿权续证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由于长投矿业相关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长投矿业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与2022年4月2日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存在较大差异,实际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达237.50%且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针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公司多次进行了内部梳理和讨论,对信息的获取、判断及披露等进行了回溯,后续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信息披露瑕疵外,持续督导期内长江投资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及时履

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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