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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德成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李德成)

本人作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积极参与议案讨论,在审议议案时独立发表意见,依法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在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方面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会议日期会议名称事项内容意见类型
2022年3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公司2019—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同意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
2022年6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同意
2022年6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同意
2022年8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同意
2022年10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同意
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同意
2022年12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同意

三、公司现场调研工作情况

2022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通过多种沟通途径,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等有关公司的报道、评价,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以自己专业知识提出建设性意见,使董事会决策更加切实可行,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提升法人治理水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3、2022年度,本人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注重学习最新颁布和修订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工作

1、2022年度,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2022年度,本人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2022年度,本人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德成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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