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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选择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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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在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时,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广泛搜集合适人选;
(三)搜集上述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提名委员会在选举董事和拟聘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建议和相关材料,以便董事会审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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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