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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影业”或“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袁晨、杨鑫强项目联系人 袁晨联系电话 010-85156386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2年12月13日证券代码 601599.SH上市时间 2011年5月27日注册资本 116,054.2453万元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16号102室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B座23楼法定代表人 蒋国兴实际控制人 浙江省财政厅董事会秘书 邹国栋联系电话 0571-8806835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6月4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披露时间

2021年年报于2022年4月27日披露2022年年报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浙文影业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中信建投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浙文影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中信建投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浙文影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于2021年5月-8月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了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和2021年9月10日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确认。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因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方借款及购买理财产品等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21年10月向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了《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6号)。因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方借款及购买理财产品以及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及披露不准确等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1月向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了《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55)。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已于2021年6月8日披露更正后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3日补充披露了《关于公司向控

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将借款和还款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4日、9月1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补充披露了购买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的具体情况。同时,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和业务水平。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公司完善了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审批系统、执行流程等进行全面梳理及整改,严格落实和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浙文影业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浙文影业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且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就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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