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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而达: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恒而达
保荐代表人姓名:宁小波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华熙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4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
项目工作内容
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2年12月29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正华就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其持有的恒而达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1)自恒而达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也不由恒而达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恒而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将及时向恒而达申报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恒而达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三十六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3)本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恒而达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在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恒而达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1年8月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5)基于上述锁定承诺,本人承诺并确认对于本人直接持有的恒而达其他股东的财产份额(包括本人直接持有的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及恒而达之的财产份额)亦按照上述锁定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诺及减持安排。在壶山兰水、恒而达之持有的恒而达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因壶山兰水、恒而达之解散而需将本人通过该两家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的,本人确认仍将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诺及减持安排。(6)如因恒而达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7)如本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本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本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陈丽钦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而达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1)自恒而达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恒而达之的财产份额。(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恒而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将及时向恒而达申报所持有的恒而达之的财产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所持有的恒而达之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恒而达之财产份额的25%;本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三十六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恒而达之的财产份额。(3)在恒而达之持有的恒而达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因恒而达之解散而需将本人通过该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的,本人确认仍将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诺及减持安排。(4)本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恒而达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5)在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恒而达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1年8月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或恒而达之的财产份额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6)如因恒而达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7)如本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本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本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正雄承诺:“(1)自恒而达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也不由恒而达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承诺人担任恒而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承诺人将及时向恒而达申报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恒而达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总数的25%;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上市之日起第三十六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3)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恒而达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在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恒而达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1年8月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5)如因恒而达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6)如承诺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承诺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承诺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7)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群宾承诺:“(1)自恒而达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也不由恒而达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承诺人担任恒而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承诺人将及时向恒而达申报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恒而达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总数的25%;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3)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恒而达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调整)不低于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在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恒而达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1年8月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5)如因恒而达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6)如承诺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承诺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承诺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7)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股东壶山兰水承诺:“自恒而达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也不由恒而达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恒而达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不适用
6.股东恒而达之、林素媛、陈丽容承诺:“自恒而达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也不由恒而达回购不适用
7.通过壶山兰水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离任高级管理人员郑志通及监事黄福生、黄青山承诺:“(1)自恒而达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所持有的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2)除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承诺人担任恒而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承诺人将及时向恒而达申报所持有的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的壶山兰水财产份额的25%;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3)在壶山兰水持有的恒而达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因壶山兰水解散而需将承诺人通过该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的,承诺人确认仍将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诺及减持安排。(4)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恒而达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5)在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恒而达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1年8月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或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6)如因恒而达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7)如承诺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承诺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承诺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8)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通过壶山兰水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正华的亲属孔夏祥、黄永革承诺如下:“(1)自恒而达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所持有的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2)在壶山兰水持有的恒而达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因壶山兰水解散而需将承诺人通过该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的,承诺人确认仍将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诺。(3)如因恒而达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4)如承诺人作出的上述锁定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承诺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承诺人的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9.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林正华及其配偶陈丽钦就其在恒而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1)本人作为恒而达的实际控制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恒而达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人对恒而达的控制权,进而持续地分享恒而达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2)在恒而达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在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恒而达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1年8月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3)本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恒而达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持股总数的25%。(4)减持的方式①本人减持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②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系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恒而达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恒而达股份总数的1%。③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恒而达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恒而达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本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本人的股份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①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恒而达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而达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恒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达所有,本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恒而达。③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为了更好地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正华以及实际控制人陈丽钦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恒而达及恒而达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下同)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而达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恒而达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2、在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恒而达期间,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对恒而达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而达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2)投资、收购、兼并与恒而达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以托管、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经营与恒而达所从事的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企业或经济组织;(4)以任何方式为恒而达的同行业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或帮助。3、若恒而达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恒而达享有优先权,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4、若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出现与恒而达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恒而达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要求本人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恒而达进行经营。5、本人承诺不以恒而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损害恒而达及恒而达其他股东的权益。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恒而达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而达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不适用
1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正华、陈丽钦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1、在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恒而达期间,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恒而达及恒而达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下同)将尽量减少与恒而达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恒而达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件以及恒而达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恒而达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恒而达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而达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正华及实际控制人陈丽钦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正华、陈丽钦、林正雄、沈群宾、傅元略、陈工和已离任独立董事王占军、已离任高级管理人员郑志通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2、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发布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五)约束措施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2)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控股股东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3、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主体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3.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1、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如下:“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
1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如下: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
16.发行人其他股东林正雄、沈群宾、林素媛、陈丽容、壶山兰水和恒而达之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如下: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自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若承诺人在公司有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3、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承诺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承诺人应承担责任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1)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3)若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构成欺诈发行的,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制定和进展情况。(4)若上述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能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5)上述承诺为发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适用
1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1)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在发行人不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及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构成欺诈发行的,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制定和进展情况。(4)若上述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能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5)本人以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行承诺的担保。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则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6)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1)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控制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制定和进展情况。(4)若上述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能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5)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放弃履行承诺。(6)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下:发行人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生产、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3、提高研发投入,持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在继续巩固原有产品市场领先地位的同时,提高对新产品的研发投入,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技术创新,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利能力。4、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公司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公司还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效保证了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东的回报。为保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7、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宁小波张华熙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04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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