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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2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2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2022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的文件精神;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的薪酬能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公司202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制定的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的决策、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偿债能力良好,取得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联方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本事项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0年-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2022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了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基于规避外汇市场风险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123万元,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475万元,对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648万元。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在很大程度上为公司的生产经

营提供了可靠资金保障,符合公司的发展及投资者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担保行为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传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文博先生对公司融资提供无偿担保,上述关联担保有效支持公司发展,缓解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关联方资产转让定价公允合理,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四、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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